银行游说“卖家”导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金。

银行游说“卖家”导致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养老金。

在银行营业厅,一名“推销员”帮助他们“存钱”、购买金融服务,一群储户就这样失去了全部“家财”。据受害者自己统计,2019年至2020年,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57名储户在当地银行营业室购买“销售代表”推荐的理财产品后,损失资金1180万元。据储户介绍,三名“卖家”在银行营业厅使用手机,通过银行的应用程序向各贸易公司转账,购买高风险的金融产品。国库管制到期后,储户发现自己无法提取本金和利息。后来发现,接电话的三名“推销员”并非银行员工。受害者大多是缺乏识别能力的中老年人。他们将积累的“养老钱”进行投资d 多年来。即使事发五年后的现在,储户的损失仍未挽回。他们认为,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银行应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有非银行人员参与产品推广、销售等活动。据公开信息显示,不少商业银行因非银员工在行内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监局)经调查认定,涉案三人并非银行员工。没有证据表明这三人代表银行行事,也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购买的保理产品与该银行有关联。法律专家表示,银行是否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储户可以起诉银行“违反担保义务”,但在举证和保护权利方面面临困难。根据对部分储户被骗金额的统计,被骗者中以中老年人居多。受访者提供了代表客户经营金融服务的非银行员工的照片。 57名储户损失数千万元。 2019年12月,银行业务员杨娜给王惠芳(化名)发微信,收到一条at短信。与我交谈的人告诉我,最近几天有一个“储蓄项目”,并让我告诉他这件事。王慧芳是柳林县一家银行的储户。他经常去那里存钱、做生意。一位名叫杨娜的商务室工作人员接了电话。他主动询问王慧芳,她是做什么生意的。王惠芳注意到,他穿着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的黑色西装。沟通中,他感觉“这个卖家态度很好”。在杨娜的帮助下处理了一些业务后,他添加了杨娜的个人微信。此后,本行陆续开展了向储户发放礼品、向储户免费提供ETC服务等活动。王慧芳要处理的是Y的微信通知。安娜。一位储户告诉北京报记者,ATM机旁边有一个带有桌子的摊位。杨娜通常站在桌子旁边,引导储户填写表格和收据。他还在营业厅走动,帮助储户在自动取款机附近办理业务。摊位附近的地上还放置了面粉、对联和水杯等礼物。当我去商务休息室办事时,雅娜拦住了我。雅娜说:“S因为过年了,我们银行也会举办活动。“送你一副对联。”王慧芳说:到了营业厅,燕娜让他“把钱留着”。年利率约为4%,期限为六个月,高于正常利率。 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设定的定期存款标准利率为一年期债券1.5%、三年期债券2.75%。王惠芳先生毫不怀疑:“这么大的银行,不会出错的。”而且,她去年通过杨娜“存”了10万多元,最近连本带利提取了出来。算上这几十万元,王惠芳得到的数字大约是三十万元。这些都是你这些年的积蓄。他将手机交给杨娜操作,杨娜通过王慧芳的手机银行APP告诉北京鼎辉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王慧芳已加入嘉云”恒荣一号。“我寄了30万元,并附加了一张本票。王惠芳学历不高,也没有通过手机银行购买金融产品的经验,所以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大约一周后,杨娜通过微信通知王惠芳领取合同。营业室里,杨娜递来了一包资料,但王惠芳没有仔细看。几天后,杨娜就通过微信通知王惠芳领取合同。” 随后,王惠芳要求杨娜再“存”10万元。这次是从我妈妈的卡上转过来的。据王惠芳向新京报记者提供的资料显示,杨娜向其提供的资料包括《嘉运恒荣一号资产收益权转让项目参与协议》、《投资者风险评估调查问卷》、《投资者风险评估结果确认书》、 《投资者承诺书》。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率为10.2%(年化),w其中包括王惠芳的个人信息和他的手写签名。 “这些字都没有我署名。”王惠芳告诉新京报记者,她不知道对方是如何获取他的个人信息的,但有一些信息与他的情况相矛盾。比如,这个手机号码并不属于她,而是王慧芳丈夫的,也是她在银行开户时预留的手机号码。虽然她失业了,但调查问卷上她的职业称谓却是“公司职员”和“业务经理”。这笔钱于2020年6月到期,他的家人需要这笔钱。王慧芳联系杨娜,想撤退,杨娜却说:“再等一下,我马上带他出去。”王惠芳等了一两个月,钱还是提不出来。他去营业厅寻找杨娜,却没有找到人。 “他们(银行官员)说,雅“吴娜不是这里的员工。”“存款”过期的储户纷纷来到办公室,要求澄清。据统计,杨娜介绍购买“理财”的有57人,另有3人穿着类似“银行制服”在银行营业厅“工作”,费用约为1180万元,受害者多为中老年人。根据储户提交的纸质合同,格式如下: 购买的产品不同,收到的合同也有不同的类型,如“保理收益权产品认购协议”、“保理业务权合作协议”等。有些有预期回报率,有些则没有。划转资金的公司也各有不同,包括鼎辉世纪、朴信汇富等公司。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告诉新京报,“财务管理产品王慧芳等诈骗储户通过杨娜等三人购买的“CTS”理财产品与正规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有本质区别。代银行销售的理财产品以其持有的资金为后盾,有品牌金融机构和完善的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央行票据等标准化金融资产,这些资产在银行间交易。 市场公开,定价透明,流动性良好,信息披露透明。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定。您可以通过官方渠道咨询产品净价、投资报告等。根据储户协议,他们购买的“项目”本质上是贷款,由正规贸易公司充当投资者,将收益权转移到应收应付账款等资产上,交给投资者。佛盈利公司由于基础资产的真实性难以核实,且极有可能无法收回投资者借出的资金,因此随时面临着资金链被切断的风险。 El planificador financiero dijo que había trabajado en un banco durante seis años.中国银行监管委员会:与银行没有任何关系。杨娜(Yang Na)拥有“证书”和银行工作期间的工作经验。 2020 年 2 月 20 日的照片由杨娜存放。雅娜在手写的证明中写道,自2014年4月起,她已在银行工作了六年,并补充道:“她每天8点上班,11点下班,下午2点上班,6点下班。她的工作职责包括协助银行的游说工作。”这位员工,我“开始推荐普信理财”。 “那时候,所有的纸2020年9月,杨娜无法支付她推荐的理财产品本息。同年10月底,时任行长通知他必须辞去银行职务。2025年10月23日,北京一家报纸的记者多次给杨娜和另外三人打电话,我试图与他通话,但无法接通。因为犯罪发生在银行营业厅,而且因为 杨娜等三人在那里工作,储户认为银行应该承担责任,并向银保监会报告了此事。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监局)回应称,杨娜等三人并非该行员工。根据核查结果,没有证据证明杨娜等三人均以银行名义进行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举报人购买的普信理财产品与银行有关。 2022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吕梁监管分局(现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调查结果公布。受访者提供照片的同时,上述回复函显示,2021年7月9日,吕梁市公安局李市分局曾下发《关于朴信汇付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吕梁第一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通报》。三里石区人民法院于11月23日提起诉讼,普信公司吕梁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1亿元。该公司高管已被判有罪并受到处罚据称,他被扣押的赃款将由扣押当局处理。被盗金钱和财产将继续追回并按比例返还给受害者。回应称,“从法院判决来看,本次诉讼不涉及银行相关人员。”银行是否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郑飞对新京报记者表示,如果有关部门做出决定,则属实如下:如果银行未能履行审慎经营义务,将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银监会2016年5月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发令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允许非银行从业人员在分支机构从事产品广告、销售等活动。违反规定的,银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采取监督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类现象并非特例。新京报此前曾发表《存款如何变保险:保险卖家冒充银行员工,银行泄露储户信息》。今年2月,北京某报社记者赴湖北武汉进行卧底调查。据透露,一些分行银行代理人非法介绍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冒充银行员工向储户推销保险。卖家故意夸大保险利益或隐瞒不利的保险条件。银行甚至可以将储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保险公司。业内人士表示,银行自上而下大力推广保险的原因是,除了常规销售佣金外,他们还经常获得巨额回扣。 “这是一个商业银行因在非银行员工场所销售金融产品而受到处罚是有先例的。2025年8月15日,国家金融监管局三亚分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因允许非商业银行员工在商业银行营业场所内从事保险销售相关活动,被罚款25万元。很难提供 证据并保护您的权利。法律专家:银行举证义务必须强化几位接受采访的储户告诉记者,他们尚未收到退款。这些储户的损失通常从几十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相当于“退休金”。北京一家报纸记者查询公开信息时发现,涉事企业鼎辉世纪、朴信惠福等在多起民事纠纷中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名下没有可被执行的资产。因此,储户希望向银行索取赔偿。银行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取决于银行未履行审慎经营义务与存款人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任正非表示,如果银行未能发出充分的警告,未进行合理的警告或巡逻,或者在销售人员明显冒充的情况下未展示警告标志,则可以认定银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受害者可以起诉“违反安全职责”,并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银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保证义务,造成损害的向他人提供的信息均属于侵权行为。如果第三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该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地址、管理人或银行组织者未能履行安全保护义务,将承担相应的额外责任。郑非存款补充称,存款人的证词陈述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存款人在案件中拥有既得利益,该证词较弱。该案缺乏现场音频、视频、销售者是否伪造银行职员职称、销售的金融产品等其他确凿物证。郑飞认为,由于涉案当事人并非银行员工,因此很难证明保理公司的违法行为与银行有关。在缺乏其他证据,特别是银行监控录像的情况下,主管部门和法院很难采信当事人的证言。埃塞斯。 “银行和个人储户的地位并不平等。”郑飞表示,银行在纠纷发生后保留证据、出示证据方面有优势。 “事件发生在银行营业厅时,银行内部存放有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等相关影像资料。”郑飞认为,如果银行拒绝提供相关材料,存款人证言的证明价值就会增加,银行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考虑到储户在举证、维权方面面临的困难,正飞先生建议司法实践中应强化银行的举证义务,要求银行提供相关录音录像、书证等。新京报记者刘思伟、编辑刘谦、校对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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