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侧输尿管手术误在右侧进行,助理负责手术”?患者获得5.4万元赔偿,并希望加大问责力度。

“左侧输尿管手术误在右侧进行,助理负责手术”?患者获得5.4万元赔偿,并希望加大问责力度。

虽然明明是左侧输尿管狭窄需要手术,但术后检查时却惊讶地发现右侧输尿管也进行了手术。对于来自江苏盐城的朱来说,这很难接受。经过四年的维权,法院最近判令医院向朱某支付5.4万元赔偿金。她告诉中国经济日报大丰报记者,只有当时不具备足够外科资质的助理受到了处罚,而与她有良好交集的主刀医生却没有受到处罚。 Recently, Zhu spoke on a platform and asked for help.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术后检查发现左侧输尿管狭窄,手术部位是在右侧。朱某是江苏省盐城市人,造成维权困难的手术发生在2021年4月,当时朱某30岁。几天前,先生。朱某向中国经济日报大丰报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 “2021年体检时,我被诊断为左侧肾积水、左侧输尿管狭窄。我在盐城市的我们医院接受治疗,但效果不太好,所以我考虑去上海找更有名气的医生接受更好的治疗。”朱某称,2021年4月,他在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泌尿外科注册为专科,随后住进该院。朱先生发现左侧输尿管的手术被误做在了右侧。 “医生决定了我左输尿管的手术方案,包括术前讨论和手术同意书。主刀医生也是同一个医生。2021年4月2日下午手术很顺利,我很快就出院了。”两个月后,当他去医院复查时CT扫描后,他发现原来健康的右输尿管接受了手术,但患病的左输尿管却没有接受手术。根据朱先生提供的手术同意书,诊断为左侧肾积水伴输尿管狭窄,拟手术方式为左侧输尿管镜扩张内切开术。手术记录中诊断为左侧肾积水伴输尿管狭窄,但手术名称改为右侧输尿管扩张术和右侧输尿管镜检查。 根据朱先生提交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记录,确定该医疗事故为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全部责任。为明确责任,朱某要求上海市静安区卫健委提供医疗救治。要求对事故进行评估后,静安区卫健委将评估结果移交给上海市医保局。协会。专家意见认为,华山医院的诊断正确,但手术方案存在错误,且通知存在缺陷。 2021年4月19日,医生手术知情同意书建议手术治疗“左侧输尿管镜狭窄伴左侧肾积水”。 4月21日,手术过程中,医生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自行改变了手术方案(患者之前的超声、CTU、MRI等显示尿路病变位于左侧,术后超声也显示病变位于左侧)。手术过程中没有得到患者的任何解释或同意,也没有向其告知手术后的情况。患者于6月17日门诊检查时获悉情况,医生称存在缺陷,患者左侧输尿管损伤第二次治疗受到一定程度的延误,持续了大约两个月。上海市医学会认为,朱先生与华山医院之间的医疗纠纷构成医疗过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案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生负全部责任。照片是医疗事故证明。维权困难,行政申诉被驳回。辩护四年后,获得赔偿金5.4万元。朱女士提出,2022年7月,静安区卫健委在医疗事故认定后对涉事医生给予行政处分。静安区卫健委此前已对涉案医生给予行政处分。 “卫健委只是对当时的第一外科助理胡医生进行了警告,并没有对这位外科医生采取任何行动。”朱说,处罚决定确定了胡博士,即受到处罚的人经卫健委调查,对此次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结果,主管医生违反卫生行政法规和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但“处罚仅是警告”。朱先生不服卫健委的处罚,向区法院提起行政申诉,请求撤销相关处罚决定,并对负责的医生进行处罚。但三级三级法院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报告、医疗事故报告、医疗机构记录、讯问笔录等证据可以证明胡第一助理实际上是为朱女士进行手术的主刀医生。因此,不予受理申诉人重新审理的请求,驳回朱先生的请求。随后做出了一系列裁决。朱先生的行政申诉被驳回。朱先生问他是否选择从盐城市来上海就诊,是因为名医院专家医术精湛。该医生自入院以来一直担任主治医生,并清楚地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和手术记录等医疗记录。首席外科医生是一位专家。 “但是到了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医院说他不是主刀医生吧?” “医院不是说他不是主刀医生吗?”朱认为,医院涉嫌欺骗患者。近日,朱先生收到一份民事赔偿判决书。法院判令华山医院向朱某支付赔偿金54000余元。 “由于医院的错误手术,导致左侧输尿管病情延误,而健康的右侧输尿管也受到了损伤。目前,我的肾功能受到了影响。”朱表示,他无意提出进一步的赔偿要求。 “我只是希望真正的外科医生受到惩罚。”法院责令华山医院向朱某支付赔偿金54000余元。涉案医院和辖区卫健委相关回应表示:法院已作出裁决,案件将按照法院判决解决。日前,中国经济日报大风博记者联系了涉事医院。该医院医务室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不知道朱某接受了错误的手术。如果患者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法律诉讼,由法院决定如何处理。医院按照正常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但医生的反应因情况而异。记者联系了静安区卫健委,但官员表示不了解具体情况。 “无论法院做出什么决定,都将按照法院的决定执行。”律师表示,患者可以专注于自己的事情核心诉求,多维度进一步保障自身权益。 “患者权益保障要围绕根本诉求,进一步保障患者在行政、经济等方面的权利。”首先,在行政责任层面,我们补充重要证据。医师第一助理执业。手术期间可领取证书和资格申请材料。如果不具备独立管理资质,可以根据《医师法》第十七条,为医院主张“非法执照”,从而推翻“助理唯一责任人”的判决,将责任追究到外科主任的监督过失。接下来,开始分层跟踪。对于静安区卫健委的处罚决定,患者可以向上海市卫健委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交陈述例如“事故医疗报告”中的“手术计划不正确”和“缺陷通知”,指出处罚不涵盖外科医生计划和验证计划的责任,以及要求额外服务的责任。依法施行卡斯提戈。三、向上海市医学会提出异议。说明专家报告中手术团队内部职责分工不明确,要求补充说明。第四,同时,应通过合规渠道披露病历中“外科医生记录不符”的证据,促使监管部门进行审查。赵良山表示,患者应通过民权救济进一步弥补赔偿和伤害的不平衡。患者可以要求提供残余残疾程度的证明。由于肾功能衰竭,我们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残余伤残程度进行评估。根据文章根据《民法典》第 1218 条,已单独提起诉讼,要求增加医疗费用、再治疗费用以及因“严重损害”而造成的心理伤害赔偿。医院对造假负有责任,大量证据显示“专家编号与外科医生知情同意书相同,但外科医生真实姓名不一致”。医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增加赔偿金额。 “这种‘盲目歧视’造成的手术失误,本质上是医疗安全检查体系的缺陷。”赵良山表示,造成此类医疗事故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基本的医疗质量控制流程而导致的低级失误。基本的手术安全标准要求术前对患者、病史、手术部位进行三重核实,且标记必须经过患者双方医生的确认。ent.然而,本案中并无术前现场标记或术中计划变更的紧急记录等证据,暴露了医院强制核查制度的缺失。更令人震惊的是,健康的右输尿管手术后,术后护理和检查过程却发现异常。找不到这一点,说明整个流程的质量控制存在“盲点”。这个漏洞比简单的操作错误更具破坏性。赵良山表示,第二个原因是责任共担机制中的“集体责任”掩盖了权责真空。在现行体制下,手术团队的职责模糊,会导致主刀看不见、助手负责的奇怪现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但在本案中,卫生管理部门只惩罚助理是“真正的医生”,而忽视了普外科医生的核实和监督职责。这种“只看手术、忽视监督”的认定逻辑,将外科医生的核心责任淡化为“团队责任”,最终陷入“集体责任=无人负责”的制度陷阱,违背了“谁主动、谁负责、行政资源和救济措施”的医疗责任基本原则。朱女士四年的维权历程,折射出患者在“两线作战”中的被动处境。在民事诉讼中,医院被追究全部责任并判给赔偿,但5.4万元的赔偿金额与肾脏损害的长期影响极不相符。在行政审判中,所有三级法院均接受医院官员的讯问笔录,不接受对主刀医生的记录与实际手术是否不一致、助手资质是否相符等核心问题进行深入审查。在这种程序设计下,患者必须证明医疗伤害和政府机构的不公正处罚。这造成巨大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损失,最终成为对维权耐心的考验。中国经济日报大丰报记者杨德和编辑刘梦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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